视频连线“东西南北中”,习近平表达的新春心愿******
(近观中国)视频连线“东西南北中”,习近平表达的新春心愿
中新社北京1月19日电 题:视频连线“东西南北中”,习近平表达的新春心愿
中新社记者 黄钰钦 梁晓辉
“‘每逢佳节倍思亲’。新春佳节,我更牵挂基层的干部群众。”中国农历春节即将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8日通过视频连线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
1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通过视频连线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新春的美好祝福(拼版照片)。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李涛 摄春节在中国人心中有着特殊的意涵。过去十年,每到春节前夕,习近平都会走基层、问冷暖,听民声、送祝福。今年以视频方式连线黑龙江、福建、新疆、河南、北京、四川等地,习近平说,“看的地方更多,东西南北中都有,虽然隔着屏幕,但我依然能感受到全国各地浓浓的年味,感受到大家的幸福和喜悦”。
连线中,从防疫一线的医务人员到福利院的老年朋友,从能源保供企业的员工到高铁站员工、旅途中的旅客……习近平与他们一一对话,关切民生冷暖、表达新春心愿:“我最大的心愿,就是大家都能欢欢喜喜过好年。”
关注老年人和农村防疫
当前,新冠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依然处在吃劲的时候。习近平十分关心疫情防控和患者救治工作。视频连线中,他首先同医护人员和住院患者交流,详细询问防控措施优化调整后发热门诊接诊、重症救治、药品配备和患者康复等情况。他既为现阶段疫情防控划出重点,强调“保健康、防重症”,也为每一个人加油鼓劲,表示“曙光就在前头,坚持就是胜利!”
1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通过视频连线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新春的美好祝福。这是习近平通过视频连线,同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护人员亲切交流。新华社记者 李涛 摄中国疫情防控重心已从防感染转移到医疗救治,老年人群等是防护的重点人群,而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更是疫情防控的难点。习近平指出,“老年人是当前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我最担心的是农村和广大农民朋友”。
由此,习近平要求养老院、福利院等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配合,推进疫苗接种。他还特别强调,要坚持像脱贫攻坚那样,“五级书记”抓农村防控。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中国疫情防控始终坚持的理念,转化为一项项具体的部署,护卫民众的“身体健康”。
“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
“民以食为天”,过去十年,从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菜市场,到锡林浩特市楚古兰街道爱民社区超市,再到昆明新春购物博览会年货街,在习近平的新春足迹里,“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等事关民众幸福感的事情,是他格外关注的内容。
1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通过视频连线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新春的美好祝福。这是习近平通过视频连线,同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商户和采购年货的群众亲切交流。新华社记者 申宏 摄此次视频连线中,“食”又一次成为习近平关心的重点。他通过视频看望慰问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留守的商户和采购年货的群众,详细询问市场运行、批发价格、食品安全等情况。习近平强调,要丰富节日市场供应,确保数量充足、品种丰富、质量放心、价格稳定,“让人民群众开开心心、安安心心过大年”。
“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事关千家万户。“小餐桌”上的粮油肉蛋奶,折射的更是“大民生”。
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春节是万家团圆的日子,为了守护万家灯火,许多人在平凡岗位上默默坚守。眼下,中国正处于冬季用能高峰期,能源保供事关民生冷暖。
“春节期间,你们如何抓安全生产、确保平稳供气?”视频连线中,习近平同塔里木油田公司轮南油气储运中心西气东输第一站克拉集气区员工交流,叮嘱他们要站好岗、供好气,“保障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1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通过视频连线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新春的美好祝福。这是习近平通过视频连线,同塔里木油田公司轮南油气储运中心西气东输第一站克拉集气区员工亲切交流。新华社记者 翟健岚 摄在中国的能源版图中,塔里木油田颇具代表性,它是中国陆上第三大油气田,也是“西气东输”的主力气源地,为南疆和下游沿线15个省区市民生用气提供保障。塔里木油田的正常运转,确保着千家万户的温暖过冬。
由一地及全国,习近平强调,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精心组织调度,全力做好煤电油气保供稳价工作,做好应对极端寒潮天气的准备,守住民生用能底线,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春运是一件大事
中国春运,被外界称为“世界最大规模的年度人口迁徙”,今年春运是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后的第一个春运,官方预计客流总量约为20.95亿人次。
“防疫措施落实得怎么样?春运治安采取了哪些措施?”习近平视频连线看望慰问郑州东站铁路客运干部职工,关切人们的旅途情况,并提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引导出行相对集中人员、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几率等具体要求。
1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通过视频连线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新春的美好祝福。这是习近平通过视频连线,同郑州东站铁路客运干部职工和旅客亲切交流。新华社记者 燕雁 摄作为中国最大的高铁站之一,郑州东站今年春运期间预计旅客发送量337万人次。面对这一反映中国春运总体情况的“样本”,习近平特别强调,春运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健康出行,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有序”。
大国之大,也有大国之重。习近平曾说,千头万绪的事,说到底是千家万户的事。在外界看来,无论是每逢新春“到基层走一走,同大家拉拉家常”,还是此次视频同时连线“东西南北中”,习近平对“千家万户事”的牵挂和新春心愿,传递着不变的初心——“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完)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